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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坛“蛀虫”明日大宣判 四大黑哨获刑少于10年

2012-02-15 07:49:00    作者:董宏磊   来源:济南时报  

关键词: 足坛 宣判 蛀虫 万大雪 刑期
[提要] 杨一民的辩护律师王树静认为,杨一民的受贿金额中有部分是礼金,还有一部分是馈赠,此外还有40万元属于行贿人未归案或去世,无法证实。四名黑哨刑期可能比龚建平短  在丹东受审的是四名黑哨,其中陆俊受贿81万元,万大雪受贿94万元,黄俊杰受贿150多万元,周伟新受贿49万、行贿25万。

    制图邢念杰
    □本报记者 董宏磊
  从2009年开始的足坛反赌扫黑,在2月16日终于迎来第一个宣判日。在16日和18日两天,丹东和铁岭中院将会对足坛扫赌案第一次庭审进行宣判。在命运大宣判之前,相关律师也对一些人的刑期进行了预测:张建强由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以及涉案金额最高,他的刑期可能会最长。所有犯罪嫌疑人在拿到判决书十日之内决定是否上诉。张建强刑期估计最长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4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张建强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足球管理中心业余部副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综合部副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足球管理部主任期间,利用管理裁判、女足工作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裁判的选派和执裁比赛中得到关照等事项谋取利益,先后24次收受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等8个足球俱乐部和2个省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人民币共计238万元。张建强又在2003年11月与足球裁判陆俊通谋,在执裁比赛中对上海申花SVA文广足球俱乐部给予关照,收受该俱乐部人民币70万元与陆俊平分。张建强已经退还了共273万赃款中的260.95万。
  张建强的273万元的受贿金额是全部首批受审人员当中数额最大的,因此相关的法律专家以及律师都认为张建强的刑期会是这些人中最长的,他涉嫌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罪并罚,刑期可能将达到14年左右。
    杨一民或将获刑11年左右
  在第一批受审的人员当中,杨一民的级别是最高的,1997年初至2009年12月间,杨一民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足球裁判员任职等方面的利益,先后40余次收受20余个单位或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54900元。此后,杨一民返还了全部赃款。
  杨一民的辩护律师王树静认为,杨一民的受贿金额中有部分是礼金,还有一部分是馈赠,此外还有40万元属于行贿人未归案或去世,无法证实。能够算得上是杨一民受贿的只有30多万元,而且他还对杨一民的身份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些犯罪行为都是杨一民身为足协副主席的时候所做的,并不属于公职。根据相关法律专家的猜测,杨一民的身份肯定是国家公职人员,按照规定受贿十万就将按十万以上量刑,即便那些礼金、馈赠以及无法查实的受贿都不计算在内,杨一民的受贿金额也超过了十万元。但考虑到杨一民认错态度很好,而且返还了全部赃款,他的刑期会在11年左右。
    四名黑哨刑期可能比龚建平短
  在丹东受审的是四名黑哨,其中陆俊受贿81万元,万大雪受贿94万元,黄俊杰受贿150多万元,周伟新受贿49万、行贿25万。当年,龚建平受贿37万元,他的罪行被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获刑10年有期徒刑。这一次,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以及万大雪四名裁判涉案,尽管他们的涉案金额比龚建平大,但他们的刑期却将比龚建平短,其中的原因就在于2006年《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足球裁判受贿,明确被界定属于商业受贿。
  龚建平身为裁判,当时法院认定裁判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所以他的受贿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他因此而获刑10年。但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出台,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足球裁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编制,而且国家不发工资,因此受贿犯罪行为可被界定为商业受贿。根据《刑法》163条商业受贿罪规定,最高刑期也就是15年。根据律师的估计,这四名裁判中刑期最重的会是黄俊杰,最轻的会是周伟新,他们的刑期最终会在5年—9年。
    十天之内决定是否上诉
  根据丹东市中院贴出的公告,几乎每一个案件的宣判时间在15分钟左右。据悉,在宣判的时候,法官会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然后宣读判决书,最后完成签字手续就可告结束。犯罪嫌疑人会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上诉。
  相关律师向记者介绍,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判决书十天之内,决定自己是否上诉。同时,检察院也要在收到判决书十天之内来决定是否抗诉。目前,还没有人知道最终的判决刑期,因此还无法预知他们是否会上诉。但此前黄俊杰的律师刘炜就曾表示,如果黄俊杰的刑期超过6年,他们就会上诉。其他一些律师也表示,他们都有自己的底限,如果超过这个底限,他们也会选择上诉。
    (时报丹东2月14日电)
    “蛀虫”们将在辽宁就地服刑
  在犯罪嫌疑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要由看守所转移到法院。根据法律,这些人都将在辽宁服刑。
  根据我国目前的监狱管理体系以及服刑罪犯的管理制度规定,某一地区法院所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判处徒刑的罪犯将在法院所在地的监狱内服刑。除个别被判处一年以下或是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完剩余刑期的,其他被判处一年以上或是余刑超过一年的罪犯,都必须在判决书生效后交由当地监狱服刑。这就意味着,这些人大部分都将在辽宁服刑。
  14日,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告诉记者,现在还无法判定这些人会在哪个监狱服刑,相关方面会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个是押送方便,还有就是便于家属探望。“通常情况下,也有人会被押送到原籍所在地的监狱,但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这种可能性很小。”
  记者董宏磊(时报丹东2月14日电)
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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