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关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的质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于17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进行说明。
一、关于教练员奖金发放办法
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于1996年7月3日下发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在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数额内,要根据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本队其他有关教练员的奖金。”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奖励实施细则。”原国家体委三司游泳处按照该文件的精神,于1997年3月1日制定了《中国游泳协会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分配办法》,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教练员的培训奖金分配比例:(一)教练员的培训奖金15%奖励未带运动员的总教练,没有总教练的队伍除外。(二)教练员的培训奖金其余部分奖励所带运动员创造成绩时向前推四年的现任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四年的奖金分配比例按40%、30%、20%、10%向前推,不满一年的按实足月份计算,每月的奖金按平均值计算。(三)现任教练员包括主教练与助理教练,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有多名主教练或助理教练的,则根据贡献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
随着1997年的机构改革,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正式成立,其后进一步修订了有关规定,于1999年8月25日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并向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进行了备案。其中规定:“二、教练员奖励:1、总教练或教练组长奖励:在教练员奖金总额中提取10%,奖励未直接培训运动员的总教练或教练组长。总教练或教练组长所获奖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主管教练的最高奖金数额。2、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奖励:现任主管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奖励在扣除总教练和教练组长奖金后,按运动员出成绩时间向前推算四年,分别计算现任主管教练员和输送教练的奖金比例。在四年的训练周期内,输送教练每年的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训练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足月份平均计算。主管教练与助理教练的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如有多名主管教练或助理教练的,则根据贡献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
二、关于教练员获得奖励的标准
按照原国家体委、 现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奖励的冠军标准是世界锦标赛3万元、世界杯2.5万元、亚运会1万元、亚洲锦标赛0.5万元;2006年7月1日对奖励标准作了修订,国家奖励的冠军标准是世界锦标赛8万元、世界杯8万元、亚运会3万元、亚洲锦标赛1.5万元;其间,2000年悉尼奥运会冠军的奖励标准为15万元,2004年雅典奥运会为20万元。此外,每个比赛第二名至第八名的奖励标准依次递减,有些比赛中非奥项目的奖励标准还要递减。上述标准是对运动员的奖励,如果运动员参加的是单人项目比赛,对教练员的奖金数额与该运动员相同;如果运动员参加的是双人项目比赛,对教练员的奖金数额则要减半。
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第一、 教练员培训时间不等同于计算奖金的有效时间。按照前面介绍的有关规定,在运动员出成绩之前的四年内培训过该运动员的时间才是计算奖金的有效时间,其余培训时间在计算奖金时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第二、特殊情况下,即使在四年的培训有效时间之内,有些培训教练员也不等同于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员。比如劳丽诗,她是从广东省跳水队进入国家队的,在计算奖金数额时,我们向广东省运动技术学院跳水中心进行了核实。该中心告知劳丽诗的输送教练为广东省教练员,后来到清华大学训练,是该中心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建立了合作培训方式,系请其代为培养,因此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应为广东省教练员。
四、关于于芬同志的奖金数额
按照上述计算办法和国家奖励标准,根据于芬同志培训运动员的有效时间,从1998年起,截止到2007年年底,于芬同志所涉及到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总共获得国家奖励261325.5元。其中不包括2006年世界杯跳水赛,
签领金额(元)765035003670450747917911803054313535521469.525343
成绩拨付的奖金由于报批手续等原因尚未下达,因此目前还未制定发放明细。
尽管于芬同志培训过的队员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这些队员参加比赛时都有其国家队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并且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经距离于芬同志带过的时间较远,因此于芬同志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按照四年的比例进行划分,还要提取给总教练和助理教练,其最终分享到的比例都比较小;再加上过去大多数比赛的奖励标准比较低,因此于芬同志是不可能得到像她自己所说“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
五、关于于芬同志的奖金领取情况
在于芬同志总共261325.5元的奖金中,有四种领取情况:
第一、2007年世界锦标赛奖金25343元,在我们今年5月通知于芬同志后,她至今仍没有领取。
第二、2006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已由于芬同志本人领取。
第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现金。
第四、其余的奖金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了现金。
上述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有两人是于芬同志所带的运动员,另两人是该队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同志。至于于芬同志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此外,于芬同志对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奖金180305元存在疑问,认为我们留存单据上的数字与实际存入银行的不符。通过向银行核实当时我中心的存款底单,该笔奖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并非于芬同志所说的“16.8万”、“13万”或“19万”。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
于芬提出四点质疑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于17日下午对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奖金发放情况进行了说明。当晚8时,于芬及其委托律师召开了一场名为“公共治理中的软法”座谈会,提出了四点质疑,并要求得到监察局的书面答复。
质疑一:监察局何时给书面答复?
于芬及其委托律师认为,她及其律师曾经三次前往监察局进行沟通,但监察局从未给出书面的说明。
“我们认为如果这就叫答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严肃。”于芬表示。
同时,于芬的委托律师还表示:“周继红作为游泳中心的副主任和跳水队的领队,奖金的发放肯定是在履行职务上出现了问题,因此调查这个事情势必要涉及到游泳中心的财务情况。”
质疑二:吉勇的司法鉴定是否合理?
在下午的游泳中心通气会上,游泳中心向媒体出示了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以表示吉勇确实曾经替于芬代领过奖金。
于芬及其委托律师表示:“既然要进行司法鉴定,但提交的鉴裁应该是得到双方认可的,不可能只承认其中一方单方面提供的鉴裁。”于芬及其委托律师表示,他们会要求申请进行重新鉴定。
于芬表示自己手中握有来自吉勇否认代领过奖金的证据,包括音频和文字。
质疑三:银行存折还是银行卡?
在游泳中心出示的单据复印件中,显示的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在2001年2月16日存入的180305元的存款凭据,同年7月4日,存折上的金额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被销户。
于芬对此指出:“我从来没有收到过交通银行的银行卡,只有一张由别人代领的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的银行卡,而且上面的金额也不是游泳中心说的180305元。”
质疑四:我要知道涉及其他教练的奖金是怎么分配的?
于芬对于所带运动员应取得多少奖金,与游泳中心公布的计算方法不一致,于芬对游泳中心的奖金详细清单也表示了质疑。
“我带过的队员获得成绩后应得的总奖金是多少,怎么分配,其中不只包括我,还有别的教练奖金怎么分配,这些都应该让我知道。”于芬说,“这是我的学生,难道我不应该知道这些吗?”